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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敬岁与王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902民初997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7
案件内容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9970号

当事人:

原告:苏敬岁,男,汉族,1948年3月8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电。

被告:王元杰,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敬岁与被告王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敬岁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敬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帆

人民陪审员李梅珍

人民陪审员刘晓玲

书记员:

书记员康菡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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