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敬岁与王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0902民初9970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7
案件内容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02民初9970号
当事人:
原告:苏敬岁,男,汉族,1948年3月8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华龙区,联系电。
被告:王元杰,男,汉族,1971年2月17日出生,住址不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敬岁与被告王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敬岁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敬岁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帆
人民陪审员李梅珍
人民陪审员刘晓玲
书记员:
书记员康菡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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