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金、孙国荣等与邵义书、杨建明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5民终508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9-27
案件内容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5民终5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义书,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明,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泽江,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林清,河南省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金,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荣,女,汉族,1964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光伟,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义书、杨建明、黄泽江因与被上诉人王传金、孙国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义书、杨建明、黄泽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林清,被上诉人王传金及王传金、孙国荣委托代理人马光伟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邱世财
书记员:
书记员高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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