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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金、孙国荣等与邵义书、杨建明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豫15民终508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09-27
案件内容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5民终50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义书,男,汉族,1955年8月10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明,男,汉族,1962年1月27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泽江,男,汉族,1974年12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林清,河南省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金,男,汉族,1963年1月28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国荣,女,汉族,1964年12月17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光伟,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邵义书、杨建明、黄泽江因与被上诉人王传金、孙国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城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义书、杨建明、黄泽江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林清,被上诉人王传金及王传金、孙国荣委托代理人马光伟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商城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陶加峰

审判员李虎

审判员邱世财

书记员:

书记员高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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