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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运达民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内0782民初52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9-26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2民初529号

当事人:

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龙,内蒙古正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亮,内蒙古正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殿臣。

被告:呼伦贝尔市运达民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亚娟。

审理经过:

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牙克石市东方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内蒙古牙克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姜晓文

书记员:

书记员朱世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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