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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敏、深圳前海创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市麦地分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302执538号
案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8-17
案件内容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执5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黄伟敏,男,汉族,1995年8月2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东源县。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创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市麦地分公司,地址:惠州市麦地路**。

法定代表人:梁晓峰。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伟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创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惠州市麦地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惠州市惠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城劳人仲案字【2019】39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黄伟敏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下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0)粤1302执5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朱雄

审判员李莲莲

审判员程建峰

书记员:

书记员文子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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