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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与黄美荣、谭荣娣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20)粤1973财保1502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20-10-27
案件内容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1502号

当事人:

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侧。

负责人:陈伟贤,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小武、钟奕倩,均为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美荣,男,汉族,1965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442************619。

被申请人:谭荣娣,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441************066。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于2020年6月1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黄美荣、谭荣娣相应价值合计224685.71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已提供诉讼保全信誉担保,担保额度为224685.71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黄美荣、谭荣娣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020年6月12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支行于2020年6月23日预交诉前保全费1643.43元。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黄美荣、谭荣娣相应价值合计224685.71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尹健容

审判员杨志斌

审判员孙菊

书记员:

书记员祁秀雯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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