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国安与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鄂0111行初130号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24
案件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鄂0111行初130号
当事人:
原告倪国安,男,194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代理人倪刚,男,系原告之子,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黄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斌武,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鄂锐,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国安诉被告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房屋更正登记行为一案中,原告倪国安于2017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国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国安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李芳
审判员余四美
人民陪审员吴敏
书记员:
书记员徐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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