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智超;范亚琳;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京0116民初9228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2-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民初9228号
当事人:
原告:金智超,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范亚琳,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金智超与被告范亚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金智超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金智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唐玲华
书记员:
书记员于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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