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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益怀与王团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案号: (2014)杜执字第000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2-08
案件内容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杜执字第0009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季益怀,男,196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执行人:王团结,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杜民一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团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团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季益怀支付4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团结拥有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F223**)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团结拥有的小型汽车(车牌号为皖F223**)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刘林

书记员:

书记员顾婷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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