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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诉王凯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77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8-13
案件内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774号

当事人:

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芳草湖总场长青路。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永茹,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王凯凯,男,汉族,住兵团第六师芳草湖总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凯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凯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鑫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郝建江

书记员:

书记员周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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