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孙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981民初4529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1-20
案件内容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81民初4529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
主要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素琴,女,系该支行个金部经理。
被告:孙超,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被告孙超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以被告孙超已还清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孙超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于鹏辉
书记员:
书记员蔡子怡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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