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蒲中伦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7)粤7101行审8932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5-21
案件内容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7101行审893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惠福**。

法定代表人:刘惠娴,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昊,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蒲中伦,男,汉族,1968年9月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蒲中伦作出的穗越人社行理字〔2017〕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蒲中伦向阙良胜支付工资338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蒲中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穗越人社行理字〔2017〕第1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蒲中伦向阙良胜支付工资338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江洁

审判员虞慧

审判员杨忠良

书记员:

书记员陈洁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