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2执11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淮海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851063886C(1-1)。
负责人:张旱雨,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从建,男,196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系该支行风险部经理。
被执行人:蒋美荣,女,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濉溪县绿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住所地濉溪县铁佛镇周圩村织机构代码68209003-0。
法定代表人:周海英,该合作社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同兴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乾隆大道东侧金沙路南侧织机构代码67090197-5。
法定代表人:周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与蒋美荣、濉溪县绿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同兴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蒋美荣、濉溪县绿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同兴食品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濉溪县支行连带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358.53元,合计67358.53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0月18日止,之后的相应利息及罚息以实际欠款数额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8年3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负担本案执行费9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美荣、濉溪县绿奥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安徽省同兴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8268.53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霍园园
书记员:
法官助理薛中卫
书记员魏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