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8民初4130号之二
当事人:
原告:任佑亮,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辉,福建立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道斌,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张增强,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告:陈宝云,女,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林道斌、陈宝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和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道斌、陈宝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珊,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任佑亮与被告林道斌、张增强、陈宝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任佑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道斌、张增强共同偿还任佑亮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17日起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陈宝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林道斌、张增强、陈宝云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林道斌邀请任佑亮投资其与张增强共同合作的美极客项目。2021年1月17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任佑亮按照指示向林道斌的配偶陈宝云名下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共计70万元。任佑亮支付款项后,得知林道斌、张增强将上述款项挪作私用,并未用于美极客项目投资使用,遂多次向林道斌、张增强催讨返还案涉款项,林道斌、张增强虽明确表示愿意归还,但至今仅偿还部分款项,其占有案涉款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向任佑亮返还案涉全部款项。陈宝云出借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给林道斌使用,其应依法对林道、张增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涉嫌犯罪的嫌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任佑亮的起诉。
本案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08元予以退还任佑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翁才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陈燕琴
书记员俞宏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