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建章与北京川宇鸿基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京01民终719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12-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民终71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谌建章,男,1981年5月30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琳,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川宇鸿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东路**银燕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罗松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嫚婷,女,1984年4月4日出生,北京川宇鸿基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原审被告:杨锐,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维华,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谌建章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川宇鸿基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锐、李维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谌建章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谌建章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谌建章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六十元,减半收取八百八十元,由谌建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阴虹
审判员魏应杰
代理审判员朱英俊
书记员:
书记员段瑞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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