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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信国与洪杭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681民初6349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11-12
案件内容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6349号

当事人:

原告:余信国,男,195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杭锋,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西二环路**富润大厦**。

负责人:黄韬。

审理经过:

原告余信国诉被告洪杭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余信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余信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陈项良

书记员:

法官助理沈如波

书记员宣彩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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