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令波与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赵民二初字第0036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7-20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赵民二初字第00364号
当事人:
原告:孟令波。
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占杰,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波与被告河北祥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波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令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马志霞
书记员:
书记员陈建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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