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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乐永成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粤0604执11053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7-15
案件内容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1105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

负责人徐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乐永成,男,1990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乐永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604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604执110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王德华

审判员瞿茜

审判员刘伟坤

书记员:

书记员陈荣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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