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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隆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106财保48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22-06-28
案件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财保484号

当事人:

原告沈阳隆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柏华。

委托代理人黄月月,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龙,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金鑫,女,满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隆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龙、金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隆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金鑫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05存款205756.72元;

二、冻结被告金鑫名下建设银行账号62×××20银行存款205756.72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鲁连涛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全

书记员齐霖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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