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隆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106财保484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22-06-28
案件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财保484号
当事人:
原告沈阳隆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袁柏华。
委托代理人黄月月,系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龙,男,汉族,1965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金鑫,女,满族,1974年12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隆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龙、金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隆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金鑫名下招商银行账户62×××05存款205756.72元;
二、冻结被告金鑫名下建设银行账号62×××20银行存款205756.72元。
本裁定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鲁连涛
书记员:
法官助理周全
书记员齐霖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