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娥与沈东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豫1728民初2263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8-02
案件内容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728民初2263号
当事人:
原告:陈兴娥,女,1946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沈东华,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龙潭毛尖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7223648L。
法定代表人:张翌。
审理经过:
原告陈兴娥与被告沈东华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兴娥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兴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兴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陈兴娥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魏彦琴
书记员:
书记员王凯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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