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闫某与朱某、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621民初197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0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621民初1977号

当事人:

原告:闫某,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闫某之妻,居民。

被告:朱某,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刘敏,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朱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彭磊

书记员:

书记员秦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