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与朱某、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0621民初197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9-01
案件内容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621民初1977号
当事人:
原告:闫某,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闫某之妻,居民。
被告:朱某,男,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刘敏,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朱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彭磊
书记员:
书记员秦晶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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