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执624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商务中心B栋12楼。
法定代表人杨敏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谌苗,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东莞,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东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5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9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9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0年9月10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9月10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0年9月10日向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被执行人的标的金额74655.25元,已执行到位为0元,尚有74655.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万彪
审判员陈文忠
审判员欧阳兵
书记员:
法官助理刘吉
书记员喻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