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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锐丰汽车修配养护中心、张亚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辽0911执602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10-30
案件内容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执6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锐丰汽车修配养护中心,住阜新市细河区西环路51-1门**。

经营者:唐旭永。

被执行人:张亚辉,女,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现羁押于辽宁省女子监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阜新市锐丰汽车修配养护中心与张亚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1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张亚辉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查封了被执行人它案处理的抵押物产权证号为2013039163、2013039164号房屋,及辽J×××**、辽A×××**号汽车,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11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旭光

审判员韩忠刚

审判员马妍

书记员:

书记员贾友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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