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张梓健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2)吉0113刑初26号
案由: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3-02
案件内容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2)吉0113刑初26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梓健,男,1996年4月5日出生,满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18日被指定监视居住,2021年2月19日被逮捕,2022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静,吉林恒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一部刑诉(2021)Z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梓健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梓健及其辩护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张梓健通过网络注册获得亚博体育赌博网站账号,又注册成为亚博体育赌博网站的代理,以代理身份在辽宁省凤城市凤凰首府家中,通过网络发送亚博体育APP连接的方式,发展玩家姜某、何某、赵某等人在亚博体育赌博网站进行投注赌博,张梓健从中获取赌博网站的佣金。经查,张梓健从亚博体育赌博网站共计获利人民币26448.4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张梓健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姜某、何某、赵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软件截图、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梓健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梓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被告人张梓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张梓健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缴纳罚金、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梓健已预缴罚金及违法所得共79448.4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梓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梓健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姜某、何某、赵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软件截图、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远程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梓健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梓健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梓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梓健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六千四百四十八元四角四分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已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刘靖宇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雪雍

书记员秦士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