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茂珍与季庆刚执行裁定书(1)
案号:
(2013)聊东执恢字第25-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4-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聊东执恢字第2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付茂珍,聊城市鑫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季庆刚,聊城市瑞红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季庆刚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季庆刚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杜鹃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