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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茂珍与季庆刚执行裁定书(1)
案号: (2013)聊东执恢字第25-1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4-23
案件内容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聊东执恢字第25-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付茂珍,聊城市鑫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季庆刚,聊城市瑞红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0一二年八月八日作出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季庆刚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季庆刚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杜鹃

书记员:

书记员王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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