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黄嘉言、邓俊华等与王彦章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114执2755-2757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6
案件内容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4执2755-2757号

当事人: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

申请人:黄嘉言,男,200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申请人:邓俊华,男,199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

申请人:黄妙苑,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执行人:王彦章,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审理经过:

移送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申请人黄嘉言、邓俊华、黄妙苑与被执行人王彦章责令退赔三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4刑初17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彦章应退赔违法所得1953元给申请人黄嘉言、2339元给申请人邓俊华、2142元给申请人黄妙苑。根据移送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周嘉

执行员周海涛

执行员李惠

书记员:

书记员邵祥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