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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传庆与彭友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鄂1181执752号之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02
案件内容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81执752号之四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邹传庆,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黄土岗镇。

被执行人:彭友才,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黄土岗镇。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鄂118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邹传庆与彭友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彭友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查封了彭友才所有的位于黄土岗镇**岗的房屋。本院在黄土岗镇**社区调查,该社区出具彭友才出具彭友才不能从事生产劳动,无经济收入,家庭困难,是精准扶贫对象的证明。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邹传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陶孝东

审判员郑劲松

审判员王凯

书记员:

书记员胡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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