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京0102民初42837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6-26
案件内容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2民初42837号

当事人: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祥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张义英,经理。

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负责人:邢远。

被告: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佰瑞琪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雪雪。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百花洲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审判长赵庆丽

审判员张燕燕

审判员黄秋平

书记员:

法官助理赵克南

书记员张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