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史莉华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683行审183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7-12-31
案件内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683行审18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嵊州市领带园一路403号国资综合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范奇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骏,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史莉华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系嵊州市玉莲五金装潢店经营者。
审理经过:
2017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史莉华的违法所得991元予以强制没收以及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因故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史莉华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史莉华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裘益洪
审判员王洪丹
审判员何红兵
书记员:
书记员张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