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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史莉华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案号: (2017)浙0683行审183号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发布日期: 2017-12-31
案件内容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浙0683行审18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嵊州市领带园一路403号国资综合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范奇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骏,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史莉华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系嵊州市玉莲五金装潢店经营者。

审理经过:

2017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史莉华的违法所得991元予以强制没收以及对欠缴的罚款人民币110000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申请执行人因故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史莉华强制执行的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嵊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史莉华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裘益洪

审判员王洪丹

审判员何红兵

书记员:

书记员张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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