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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菊梅与李晓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14执2565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0-25
案件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4执256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熊菊梅,女,生于1971年10月2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李晓梅,女,生于1963年6月30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菊梅与被执行人李晓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已在另案中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4执25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张远义

书记员:

书记员冯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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