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美格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陕0112执91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0-13
案件内容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执91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负责人应一军,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美格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晖,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美格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099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91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石东彦

执行员张春宁

执行员陈元

书记员:

书记员苏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