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武与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学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402民初1563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06-24
案件内容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402民初1563号
当事人:
原告冯武,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棬子树村**。
法定代表人程远清,总经理。
被告攀枝花学院,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机场路**。
法定代表人黄双华,院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武诉被告四川省成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学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21元减半收取5410.5元,由原告冯武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陆太林
书记员:
书记员李思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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