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祥、武汉川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984执271号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2
案件内容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984执27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国祥,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执行人武汉川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省军区副食品基地南湖分基地。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国祥与武汉川南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鄂098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8388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余克辉
审判员黄明
审判员蒋敦华
书记员:
书记员朱光耀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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