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81执22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娟,女,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武冈市都梁路**附**,身份证号码:4305261977********。
被执行人刘辉军,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住邵阳市大祥区沙井头********份证号码:4305031978********。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娟与被执行人刘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湘058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娟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辉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辉军进行传统财产查控,如: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到2019年12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35000元及相应利息,尚有13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邓月云
审判员唐少勇
审判员刘建平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曾娜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