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周娟与刘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湘0581执2272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01-01
案件内容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81执22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周娟,女,汉族,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武冈市都梁路**附**,身份证号码:4305261977********。

被执行人刘辉军,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住,住邵阳市大祥区沙井头********份证号码:4305031978********。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周娟与被执行人刘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2019)湘058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娟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辉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辉军进行传统财产查控,如: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到2019年12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35000元及相应利息,尚有135000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邓月云

审判员唐少勇

审判员刘建平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曾娜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