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杨佳起与蔡永丽、马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9民初346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3462号

当事人:

原告:杨佳起,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蔡永丽,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马建国,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佳起与被告蔡永丽、马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佳起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佳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佳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佳起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虹

书记员:

书记员杨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