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起与蔡永丽、马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津0119民初3462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21
案件内容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9民初3462号
当事人:
原告:杨佳起,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蔡永丽,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马建国,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佳起与被告蔡永丽、马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杨佳起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佳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佳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佳起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刘虹
书记员:
书记员杨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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