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培培与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302行初109号
案由:
其他(质量监督)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1-07
案件内容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302行初109号
当事人:
原告:陈培培,女,汉族,1970年11月2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付晴、田伟,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
负责人:张振乾。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第三人:南阳市仁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萍。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培培诉被告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宛城分局、南阳市仁发投资有限公司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陈培培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陈培培自愿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陈琪
审判员郭凤香
审判员范成然
书记员:
书记员丁启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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