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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胜与杜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683民初19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06
案件内容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3民初195号

当事人:

原告:王传胜,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住:枣阳市,

被告:杜正国,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枣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传胜诉杜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传胜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正国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传胜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传胜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传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保江

书记员:

书记员李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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