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胜与杜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鄂0683民初19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8-02-06
案件内容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83民初195号
当事人:
原告:王传胜,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住:枣阳市,
被告:杜正国,男,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住:枣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王传胜诉杜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传胜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正国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传胜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王传胜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传胜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黄保江
书记员:
书记员李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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