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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海娥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沈刑执字第2588号
案由: 诈骗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09-24
案件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刑执字第2588号

当事人:

罪犯安海娥,女,1976年2月2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辽宁省沈阳市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2009)皇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海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安海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4年4月25日,罪犯安海娥多次获记功奖励;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安海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安海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洪成

审判员秦艳芳

代理审判员项前

书记员:

书记员董晓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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