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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周文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2)赣1022民初89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17
案件内容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899号

当事人:

原告:抚州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591806531W。

主要负责人:张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木清,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珠,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文康,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黎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抚州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与被告周文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抚州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以被告周文康已履行交费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抚州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抚州市盛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包海华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杨磊

书记员涂安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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