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83执67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查彬,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被执行人:张理智,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
审理经过:
査彬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庐山是人民法院(2018)赣0483民初1248号判决书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理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查明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查找。2018年11月1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元,截至2018年4月23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罗光辉
书记员:
书记员王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