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邓娟王缦曼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渝0113民初1689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5
案件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3民初1689号
当事人:
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
被告:邓娟,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王缦曼,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蔡绍皙,男,194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
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与被告邓娟、王缦曼、蔡绍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冠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冠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中冠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霭姣
书记员:
书记员蔡元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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