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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欣昌化工有限公司、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浙0603执443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3-22
案件内容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03执443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虞欣昌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02346-6):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中联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珺。

被执行人: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90837-5)。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马鞍镇寺桥村。

法定代表人:严海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上虞欣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字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戴张奎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腾达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关停状态,政府正在进行整治和重组。被执行人严海兴目前正在服刑。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44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戴张奎

审判员章亚伟

审判员周虎

书记员:

书记员朱琳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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