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文金与邹城市城前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鲁0883民初360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0-30
案件内容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83民初3601号
当事人:
原告:林文金,男,住邹城市。
被告:邹城市城前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邹城市城前镇韩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先伟,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丁勇,山东锦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金诉被告邹城市城前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文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林文金承担。
审判员:
审判长张志浩
人民陪审员田振战
人民陪审员张运勤
书记员:
法官助理李景福
书记员张冠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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