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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迎秋、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冀1028执270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1-27
案件内容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28执270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谢迎秋,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被执行人:王磊,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厂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迎秋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磊的银行存款2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磊的银行存款2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马文仓

书记员:

书记员刘庆中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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