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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栏港经济区南濠歌舞俱乐部(经营者:冼钜清)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 (2020)粤04民终3173-3179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12-12
案件内容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3173-31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栏港经济区南濠歌舞俱乐部,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

经营者:冼钜清,男,汉族,1976年7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上嘉,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栏港经济区南濠歌舞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系列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2民初3705-3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栏港经济区南濠歌舞俱乐部经考虑后,在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系列案的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栏港经济区南濠歌舞俱乐部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栏港经济区南濠歌舞俱乐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每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七个案件合计共350元,予以退还175元),由上诉人高栏港经济区南濠歌舞俱乐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孟庆锋

审判员孙志

审判员马艳

书记员:

书记员黄晓旋

书记员张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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