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王伟宁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京0108执1074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28
案件内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8执1074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胡书婵,女,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代理人:姚亮,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正道铭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善缘街1号中关村西区立方庭大厦2区119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宁,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伟宁,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正道铭师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胡书婵与北京正道铭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道铭师公司)、王伟宁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正道铭师公司、王伟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正道铭师公司、王伟宁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正道铭师公司、王伟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韩毅强

审判员张瀚文

审判员李小滨

书记员:

书记员程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