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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孙元涛、张金博等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桓执字第1627-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12-14
案件内容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桓执字第162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桓台县中心大街**。

负责人:李瑞正,行长。

被执行人:孙元涛。

被执行人:张金博。

被执行人:王建辉。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元涛、王建辉、张金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桓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元涛、王建辉、张金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夏军

审判员鲍贻荣

审判员张中学

书记员:

书记员刘旭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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