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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随群、吴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豫0782执24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8-12-08
案件内容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782执24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冯随群,男,1956年7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吴魁,男,198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冯随群申请执行吴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冯随群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诉讼费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现金50元,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6)豫078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裴峰

代理审判员朱新昌

代理审判员王毅

书记员:

书记员黄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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