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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瑞书减刑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8)云25刑更873号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发布日期: 2018-12-05
案件内容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25刑更873号

当事人:

罪犯熊瑞书,男,1978年9月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建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瑞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12月11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8年5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熊瑞书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瑞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熊瑞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熊瑞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2年4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孙利波

审判员王玉顺

审判员何江

书记员:

书记员李春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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