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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敏与裴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川0725执54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0
案件内容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725执54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伏敏,男,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

被执行人:裴丽,女,生于1989年12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伏敏申请执行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伏敏应受偿债权为:①借款本金57000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713元;③执行费76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有执行财产时,再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刘潜

审判员马波

代理审判员蒋四通

书记员:

书记员赵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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