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明远物业有限公司与刘效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冀0983民初4301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7-29
案件内容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4301号
当事人:
原告:黄骅市明远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开发区二号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振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甜甜,女,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刘效松,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明远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效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骅市明远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效松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明远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骅市明远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效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明远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丁金瑞
书记员:
书记员张芸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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